CSID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規章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章程係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會定名為【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】CHINESE SOCIETY OF INTERIOR DESIGNERS,TAIPEI。(以下簡稱本會)英文簡稱CSID
第三條
本會以促進學術研究,提高室內裝修設計、施工水準,發揚服務道德,協助推行社會建設,增進國際交流及聯繫會員為宗旨。
第四條
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並得在省市設立分會,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
本會之任務為:
1. 促進本會會員之聯繫,發揚服務道德。
2. 增進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、施工之學術之研究,光大中華文化傳統。
3. 提高室內設計水準,推行社會教育。
4. 接受政府及公私機構有關室內設計學術之咨詢與合作。
5. 維護會員之權益。
6. 促進國際之間同業交流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
本會之會員分下列三種:
1. 個人會員
(1) 碩士以上資歷或大專院校講師資格者,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。
(2) 大學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(四年制)具有學位,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。
(3) 大專二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,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。
(4) 短期專科ㄧ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,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。
(5) 高中、職相關科系畢業,具有八年以上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。
(6) 凡職業年資未滿以上標準者,得列為準會員,準會員年資得視為工作年資。

2. 團體會員:
凡與室內設計有關之工程公司或負責人,建材廠商,文化事業,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一人為會員代表。
3. 榮譽會員:
凡從事與室內設計相關之各行業對本會有卓越貢獻及成就者,經理事會決議,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
入會之申請,除榮譽會員外,須先填寫入會申請書,個人會員並應檢附室內設計作品及學歷證件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准予入會。
第八條
凡本會會員若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,且經監理事審查屬實,分別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得提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
1.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
2.損毀本會名譽者。
3.不依規定時間繳納會費,即予停權;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4. 會員自動退會者。
5. 被判刑確定或宣告為禁治產權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及尚未撤銷者。
第九條
1.凡喪失會員資格,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。
2..如再申請入會時,應先繳足所積欠之會費或以新會員號序,繳足新年度會費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始得入會。
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
第十條
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1.繳納本會各項費用。
2.出席參加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3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。
4.出席本會各項會議。
前項規定不適用於榮譽會員。
第十一條
本會會員應享下列各項權利
1.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福利請求權。
2.獲得本會會務通訊。
3.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譽之權利。
4.享有選舉權,被選舉權。
5.享有發言權,提案權,表決權。
6. 享有罷免權。
7. 榮譽會員不具有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譽之權利及不具有選舉權,罷免權,發言權,提案權,表決權。
第十二條
會員所應繳納會費標準如下:
1.個人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常年會費陸仟元。
2.準 會 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常年會費陸仟元。
3.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常年會費貳萬伍仟元。
第五章 組織
第十三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其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
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聯名請求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;監事會一致通過函請召開時,應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五條
會員大會之召集,須由會期前十五日公告之。
第十六條
會員出席大會以一人一權為限。
第十七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:
1.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2.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3.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4.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。
5.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之提案並提出質詢。
6.檢討上次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。
7.審查本會之工作計劃。
8.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。
第十八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應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通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九條
修改章程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~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五~七人組織理事會;置監事五~七人,候補監事一~二人組織監事會,當屆應選之理事、監事名額由上屆理事會依實際會員數依191~220人理事十九人;221~250人以上理事二十一人,除會員數超過400人外,本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21人。本會會員超過400人時,應選理事名額由該屆理事會決定應增加名額,但不得超過上屆應選名額的三分之ㄧ,其應選名額於當屆會員代會送請大會無條件追認,並應將其追認案送請大會修改組織章程。上項之選舉均於會員大會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會員互選之,並以得票數多寡順序為當選。
第二十一條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或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,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之三分之一;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,就常務理事中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人。
第二十二條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三條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會議就常務理事中互選出一人代理職務。
第二十四條
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通過候選理監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任期為限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五條
理事會之職責為:
1.執行本會章程及法令規定之會務
2.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3.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4.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。
5.本會財務之平衡。
6.本會預算、決算之編制。
7. 執行本會其他之會務。
第二十六條
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:
1.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2.執行理事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3.處理緊急會務。
第二十七條
監事會之職責為:
1.本會會務之監督。
2.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3.本會財務收支之監督。
4.向本會理事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之意見。
5.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二十八條
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貳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名額但不得超過原名額的三分之二。
第二十九條
本會理事,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。
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提出書面辭職,並經理事會准許其辭職者。
3.職務違反法令或有重大不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解職者。
4.曠廢職務,不出席理(監)事會、常務理事會議連續二次者。
5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6.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。
第三十條
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常務理事會,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三十一條
本會視業務上之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
第三十二條
本會辦事施行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擬定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第三十三條
本會之資產及基金等,均以“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”名義設戶記帳
第三十四條
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1.會員入會費及年費。
2.補助經費。
3.自由樂捐。
4.基金之孳息。
5.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
本會為應特殊情形之需,得向會員徵收捐助費其方式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商定之
第三十六條
基金非經會員大會通過,不得以任何方式動用之。
第三十七條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大會沒決議,依規屬主管機關處理。
第三十八條
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。
第三十九條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請主管官署備案後公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sid.org/main.php?Page=A2B2

推薦參考:室內設計網(奇磊)CSID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辦公家具網(奇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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